股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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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利润分配*策

第一条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兼顾公司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实施积极的现金分红*策,并保持利润分配*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缴纳有关税项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应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积金额已达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从公司利润中另外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2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足,实施现金分红将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公司连续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三年内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财务及现金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等事项时,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业绩增长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权结构及股本规模合理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使公司股本规模与业绩增长相匹配。

第3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经营状况以及发展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公司出现该年度实现重大特殊收益但无相应现金流入等特殊情况时,董事会经过详细论证和说明后可提出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比例的股利分配方案,但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因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环境或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调整利润分配*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后制订调整方案并相应提出公司章程的修订案,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策的调整方案发表审核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策的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切实保障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策和方案的执行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存在未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违反公司利润分配*策、违反程序进行决策或未按股东大会决议执行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发表专项意见和说明。

第4条

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按中国税法规定代扣股东股利收入之应纳税金。

内资股的现金股利及其一切分配,以人民币派付。H股的现金股利以及其他一切分配,以人民币计价宣布,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以港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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